(2016)鲁069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邵伟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邵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47号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衡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雪锋,现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伟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