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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邵伟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邵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47号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衡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雪锋,现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伟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