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秦福珍、李阿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福珍,女,汉族,1952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田园新村1幢2单元201室,现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李阿大,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范幸福,男,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邱国良,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福珍与被执行人李阿大、范幸福、邱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