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高艳宏与郑和、郑志东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宏,郑和,郑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高艳宏,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郑和,男,1955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郑志东,男,1981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高艳宏与被执行人郑和、郑志东人格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艳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