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梦醒与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梦醒,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财保11号申请人:王梦醒,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申请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1119-C、1119-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67521H。法定代表人:鲍旭升。申请人王梦醒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后难以执行,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