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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90号原告:张某被告: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