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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振义等与陈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义,郭秀芬,陈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义,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申请执行人:郭秀芬,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陈井和,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振义等与陈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井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陈井和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