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X与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杨XX,翟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140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职员,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医生,住昌图县。被执行人翟XX,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XX,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5月8日分别以(2014)昌民一初字第0849号、(2015)昌执字第0003号、(2015)昌执字第01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翟XX名下的座落于昌图镇X街4组380幢3-2-2XXXX住宅一栋,该房已评估、拍卖,由买受人张XX购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翟XX名下的座落于昌图镇X街4组380幢3-2-2XXXX住宅一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