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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耿燕霞与陈军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燕霞,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耿燕霞。被执行人陈军。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军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