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耿燕霞与陈军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燕霞,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耿燕霞。被执行人陈军。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军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