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英与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沉香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英,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5558号原告杨小英。委托代理人曹远泽。委托代理人蒋冬子。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约翰。被告长沙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景州。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尚。原告杨小英与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古公司)���被告长沙沉香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沉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远泽、蒋冬子,被告沉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英请求本院判令:1、龙古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偿还杨小英借款100000元,沉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龙古公司依据《借款合同》赔偿杨小英违约金30000元,沉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沉香公司辩称:杨小英诉请的违约金,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杨小英与龙古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龙古集团向杨小英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该合同不可违反或提前���止,否则按借款合作金额的30%赔偿给对方。龙古公司长沙分公司在该《借款合同》的落款处加盖公章,但借款人龙古集团并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日,龙古公司长沙分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证实共收到杨小英合同款10万元。2015年5月8日,沉香公司针对所有合作客户出具《长沙市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还款计划》,称鉴于长沙市场目前特殊经营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可行性计划,从2015年5月31日起执行。每个月30号按客户合作本金的2%返还,2015年12月底还清所欠余额。从还款计划执行签订之日起,沉香公司不再对客户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长沙市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还款计划》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小英与龙古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杨小英按照合同约定,向龙古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了共计100000元借款。沉香公司虽未在上述涉案合同中盖章,但是款项的经手及后期利息的支付均是由沉香公司实施,沉香公司系以实际履行的形式与杨小英就上述涉案合同达成了一致合意。2015年5月8日,沉香公司针对所有合作客户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但并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且自2015年4月起未再偿还借款本息。龙古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杨小英要求龙古公司偿还杨小英借款100000元,沉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小英要求龙古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沉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同时从2015年12月龙古公司逾期偿还借款至本案第二次庭审结束之日,龙古公司共计违约4个月,本院支持龙古公司、沉香公司连带向杨小英支付违约金8000元(100000*2%*4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沉香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杨小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沉香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杨小英支付违约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沉香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沉香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向首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柳 莎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