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阮平曲与皱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曲,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阮某曲,男。被执行人皱某,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皱某向申请执行人阮某曲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0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皱某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皱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皱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皱某财产以人民币200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