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王振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振山,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振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王振山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人工费人民币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振山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振山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海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初字6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宏岩审判员朱振东代理审判员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于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