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史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潼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董某某前往被告人史某某所开诊所治疗腰间盘突出症,经二人沟通后史某某将董某某带至其家中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史某某采用摸胸、摸下体的方式对董某某进行了猥亵,被害人发现后随即报案。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史某某也已供认。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只是提出自己当时一时糊涂摸了被害人下体,被害人发觉提出后自己就立即停止了,并赔礼道歉,后来还被他们打了一顿。自己认识到错误,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董某某前往被告人史某某所开诊所治疗腰间盘突出症,之前被害人也在此诊所进行过按摩治疗,经二人沟通后,史某某将董某某带至离董某某家比较近的史某某家中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史某某以需要检查胸椎、腰椎并进行按摩治疗为借口,对被害人的胸部和下体采用抚摸等方式进行了猥亵,被害人董某某发现后随即进行了呵斥并报案。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左手指可疑斑迹混合样品,不排除来源于史某某和董某某。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载明:被害人董某某报案称,在医生家中治疗腰间盘突出症时,遭到男医生的猥亵。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今天下午我到吴村村委会东侧的一家按摩店治疗腰疼,之前我到这个店里来过一次,我到店里后一个男医生给我检查说是腰间盘第四、第五腰椎突出了,要进行复位治疗,并建议我到他家进行治疗,我就同意了,他就骑车带我到了他家。在按摩的过程中,他的左手在我的左胸乱摸,这时我的电话响了我就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后他继续按摩,一个手在腰上按摩,一只手伸到了我的下体,我当时就气愤的说他,问他是怎么给病人看病的,然后他就起来了给我说对不起,我就给我丈夫打电话,并一起到派出所了。3、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载明:史某某左手指混合SER分型结果,不排除来源于史某某与董某某。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张能够证实,被告人史某某作案地点位于潼关县财政局北二巷史某某家。5、户籍证明证实:史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9月29日。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史某某供述:2016年12月27日下午3时许,我开的按摩店一个星期前来的那个女顾客又来了,说是腰还是不舒服让给看看,并和我媳妇说话着,后来我给她说,我的家里还有张按摩床那里也离她的家比较近,可以去我家按摩,她就同意了,我就用摩托车带着她去了我家。在我家我给她说是检查腰椎和胸椎,解开了她的胸罩,后来我用右手在给她按摩腰部,左手摸到她的下体的时候她感觉到了,并喊了起来,说是你怎么能这样按摩呢,我不按摩了。我就赶紧给她道歉说对不起,她就打电话叫他老公和她爸,他们把我打了一顿,然后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按照正常按摩来说,检查胸椎只解开胸罩就可以了不用手伸到胸下面,检查腰椎也不用对病人的下体进行直接接触。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利用按摩治疗被害人病症的机会,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亮学代理审判员 韩 栋人民陪审员 崔来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