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32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10月20日,被告张某某因与原告张某前夫李某产生经济纠纷,被告张某某在未经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大庆��萨尔图区党史馆院内将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私自开走。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张某某停止侵权,返还被其私自开走的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一辆;2.该车在被告张某某处期间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违章等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涉诉车辆没有在我这里,当时原告张某的前夫李某欠我钱,他让我把车开走,我把车开走后有很多人找我要车,我也不知道是谁把车开走了。当时李某也把车答应给很多人。庭审中,原告张某举证如下:证据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涉诉车辆系原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证言二份,证明涉诉车辆2015年10月29日在被告张某某家的地下���车场停放。被告张某某质证对该组证言有异议,2015年10月29日确实有证人证言所述的部分事实,现在的科技发达车钥匙可以复制,当时车是在我家地下车库停放,车钥匙在我手里,我一直没有开该车。2015年10月29日两位证人到我家地库开车时,车钥匙并不是在我手中拿的,他们私自开车时,被我撞见,所以我把车又扣下了。之后车什么时候没的,我也不知道。本院对该组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张某某举证如下:借条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张某某借款,并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XX室房屋及张某自有的轿车黑XX号本田歌诗图抵押给张某某。写完欠条之后,过几天李某将车钥匙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车开走。原告张某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我不知道李某把车钥匙给张某某了。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张某的前夫李某向被告张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如李某不能及时还款,李某将其自有的位于XX室房屋及张某自有的黑XX号本田歌诗图轿车于2015年9月20日过户给张某某。该欠条签订后,李某在没有征得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本田歌诗图轿车交付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将该车开走并停放在自家地下停车场。现原告张某以被告张某某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所有的黑XX号本田歌诗图轿车私自开走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张某某停止侵权,返还被其私自开走的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一辆;2.该车在被告张某某处期间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违章等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张某的前夫李某在未经过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并将原告张某所有的个人财产交付被告张某某,在事后该行为亦未经过原告张某的追认,故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关于处分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的部分无效,被告张某某因李某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占有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张某某对该轿车应予返还。关于被告张某某辩称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现在已不在其占有之下、不知去向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李某将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交付被告张某某后,被告张某某对该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故本院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黑XX号歌诗图牌轿车在被告张某某处期间所造成���交通事故及违章等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所有的黑XX号本田歌诗图轿车;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涛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人民陪审员 乔新龙��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