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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进与施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施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927号原告:胡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被告:施拥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胡进诉被告施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如慧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