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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恢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邹兴华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许克坤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兴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许克坤,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恢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邹兴华,农民。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马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克坤,居民。被执行人马莉,居民。本院在执行邹兴华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