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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第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代淑贤与尹国民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淑贤,尹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第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淑贤,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尹国民,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代淑贤与尹国民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尹国民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已依法裁定停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赤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