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国峰与刘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峰,刘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367号原告:刘国峰,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徽,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峰诉被告刘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