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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国峰与刘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峰,刘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367号原告:刘国峰,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徽,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峰诉被告刘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