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岑华与黄廷凤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华,黄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岑华。被执行人黄廷凤。申请执行人岑华与被执行人黄廷凤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