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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岑华与黄廷凤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华,黄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岑华。被执行人黄廷凤。申请执行人岑华与被执行人黄廷凤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