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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个体户。被执行人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初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伏某某位于金川区亨美花园住宅房屋,已于2012年11月15日转卖给杨维成,无法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现被执行人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立案侦查,羁押于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看守所,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法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200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伏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