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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1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珍与王秉义、邢秀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王秉义,荆秀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1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珍,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秉义,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荆秀英,女,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珍与王秉义、邢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秉义、荆秀英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发放退休工资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秉义、荆秀英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连续冻结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