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占君与李长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君,李长洁,吴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占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长洁(曾用名李长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吴海霞,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占君与李长洁(曾用名李长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海霞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发放工资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吴海霞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46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吴海霞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连续冻结十二个月,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