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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志德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异28号案外人张晓辉,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案外人张晓静,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防、王亚磊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志德,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晓辉、张晓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们是位于许昌市南关大街148号5幢东单元3楼东户房产的共有权人,请求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德认为:1、争议房屋没有其他共有权人,申请人认为其是位于许昌市南关大街148号5幢东单元3楼东户房产的共有权人没有法律依据。2、法定继承已经超过时效,申请人父亲死亡在1996年,已经超过两年。因此申请人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请求。查明,张万增、史慧兰系夫妻关系,张晓辉、张晓静系张万增、史慧兰子女。张万增于1997年4月8日病故。2013年10月30日,史慧兰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许昌市南关大街148号5幢东单元3楼东户房产(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号,2004年房改售房)作抵押与周志德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于2013年11月5日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权证号为许房他证字第100100**号。2016年1月2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志德对位于许昌市南关大街148号5幢东单元3楼东户房产(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号,2004年房改售房)享有抵押权。案外人张晓辉、张晓静对上述房产所享有的权益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具有排除法院执行的效力。案外人张晓辉、张晓静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晓辉、张晓静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 行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