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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方正县电业局与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电业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法定代表人蒋化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德善乡法定代表人马同庆,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电业局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电业局电费共计人民币138,662.47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宏岩审判员朱振东代理审判员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于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