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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永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小霞,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田小霞向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物业费1447元及公用电费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小霞承担。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小霞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5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