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益芬、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芬,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宏集团,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百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百辉物流有限公司,裴荣林,江西中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异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益芬,女,193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长兴南路紫金名门居住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L4AM68.法定代表人:李杰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成功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5825—0。法定代表人:许金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百宏集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成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许金补,该集团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办事处办公楼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6105600—4。法定代表人:许金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百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7613213—7。法定代表人许金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百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58164960—8。法定代表人:许金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荣林,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以上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中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05883944—X。法定代表人:吴棣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益芬与被执行人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宏集团、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百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百辉物流有限公司、裴荣林、江西中泰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益芬、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李益芬的申请书以及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益芬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1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书面予以认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李益芬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各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14日进行了登报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益芬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该公司取得债权,现李益芬、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萍乡海春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