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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玉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分宜县宏运物流服务部业主。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法定代表人张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玉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被本院受理重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