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江县红光乡黑池村聚居区业主委员会、王防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南江县红光乡黑池村聚居区业主委员会,王防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203号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绪映。曹旭(特别授权)。被告南江县红光乡黑池村聚居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王防修。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红光乡黑池村聚居区业主委员会、王防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广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3.00元,减半收取596.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