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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静月诉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郭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月,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郭海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王静月,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陈大刚,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海鑫,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月诉被告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郭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静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