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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全,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吴胜全,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西北街。法定代表人吴永彬,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胜全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发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