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渭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被执行人曾渭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渭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2871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2871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15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