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易志超与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超,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73号原告易志超。被告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群,金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超诉被告金诚房地产公司、李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诚房地产公司、李友群银行存款15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诚房地产公司、李友群银行存款15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838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亚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