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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易志超与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超,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73号原告易志超。被告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群,金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超诉被告金诚房地产公司、李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诚房地产公司、李友群银行存款15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诚房地产公司、李友群银行存款15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838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亚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