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