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建兵、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兵,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兵,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斌。宋建兵申请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06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建兵于2015-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064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