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铁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铁军,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程振民,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孙凤军,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铁军、程振民、杨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铁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二、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程振民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三、停止支付被执行人伦宝财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