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执3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镇江贝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贝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钱朝贵,王长英,何玮,钱佳,葛修彦,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3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田苗青,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葛修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钱朝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纪明。被执行人王霞仙。被执行人钱朝贵。被执行人王长英。被执行人何玮。被执行人钱佳。被执行人葛修彦。被执行人许敏。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钱朝贵、王长英、何玮、钱佳、葛修彦、许敏保证、质押、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钱朝贵、王长英、何玮、钱佳、葛修彦、许敏应给付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385271.16元,并负担执行费59326元。但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钱朝贵、王长英、何玮、钱佳、葛修彦、许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朝贵、王长英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钱朝贵、王长英从2016年4月起至2016年6月每月归还不低于5万元,自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每月归还不低于25万元,自2017年1月起每月归还不低于30万元,所有欠款、利息及诉讼费至2017年12月还清;本和解协议仅作为被执行人钱朝贵、王长英自愿承担偿付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偿款义务的方案,不作为免除被执行人钱朝贵、王长英及其他被执行人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钱朝贵、王长英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