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车新与高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新,高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车新。被执行人高旺兵,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柳林县电影公司家属楼一单元5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新与被执行人高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3)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旺兵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旺兵的银行存款3362150元,或扣���、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