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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正邦卫厨电器燃具厂、天津东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正邦卫厨电器燃具厂,天津东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53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正邦卫厨电器燃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大冯份工业区骏业路二横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宝珊,厂长。被执行人天津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法定代表人田秀林,经理。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正邦卫厨电器燃具厂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4日作出的(2009)辰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中请求对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委会、天津市东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并未提供其所执行的法律依据,本院(2009)辰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中亦未将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委会、天津市东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在本院未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对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委会、天津市东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委会、天津市东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审判长  刘俊山审判员  杨成鹏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