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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未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屈XX诉岳阳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XX,岳阳广济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未初字第99号原告屈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XX。法定代理人赵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易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邵XX,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系岳阳广济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系岳阳广济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屈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广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一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红光、杨玉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静楠担任记录。原告屈XX的委托代理人易XX、被告广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XX诉称,原告因阴囊空虚2年,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入住广济医院,入院诊断为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左侧睾丸鞘膜积液,29日行“左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左侧睾丸鞘膜翻转术”。2015年10月15日、16日、22日原告分别再岳阳县中医院、岳阳市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检查,报告显示“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可见在手术前后及一年之后原告左侧睾丸仍然下降不全,手术没有起到丝毫作用。2015年12月8日,岳阳市医学鉴定会鉴定结论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同时建议再次手术。而再次手术是行左侧睾丸切除术,这样对原告的身体将造成巨大伤害,在将来的生长、生育、性欲方面均造成了影响。因被告手术未成功,导致监护人带原告检查病情、进行医学鉴定等耽误时间2个多月。综上所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971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增加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20887.5元。被告广济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行“左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左侧睾丸鞘膜翻转术”,解决了鞘膜积液及疼痛的问题,并未造成原告的医疗损害,下降固定术未达到预期,是因为原告错过了手术的黄金时间,术后第二天,家长强烈要求出院,造成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并在当地进行了拆线,在原告家长与被告交涉此事后,医院积极配合,前往一医院、湘雅医院进行会诊。医学鉴定会鉴定意见所述,虽然被告存在不足行为,但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病症无因果关系,原告自身的疾患如需再次手术与被告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屈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岳阳县长湖乡三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赵XX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原告病例资料一组,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左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左侧睾丸鞘膜翻转术”。3、岳阳县中医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治疗一年后,在岳阳县中医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检查,左侧睾丸仍然下降不全,被告的手术没有起到丝毫作用。4、岳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5、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法医鉴定费各一份,证明原告左侧睾丸下降不全,需医药费用5000元左右(手术及治疗费)。原告为此花去法医鉴定费600元。庭审质证中,被告广济医院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病例资料不全。对证据3、4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鞘膜积液及疼痛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病症无因果关系。对证据5无异议。经审查,被告对证据1、5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2、3、4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但其证明目的,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被告广济医院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病例资料一组,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诊疗的客观情况,其中疾病诊断书上载明术后一天原告家属就强行要求出院,有原告母亲的签名为证。2、岳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没有责任。3、岳阳县中医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原告的鞘膜积液问题已治愈。原告屈XX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称,如果原告强行要求出院会造成危险,医院应当充分告知,医院未充分告知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对证据3没有异议。经审查,被告对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但其证明目的,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被告对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的情况,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0日,原告屈XX因左侧阴囊空虚在其母亲赵XX的带领下到被告广济医院就诊,收入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左侧睾丸下降不全;2、左侧睾丸鞘膜积液。诊疗计划为:1、完善相关检查;2、择期手术。10月29日行“左侧睾丸下降固定术+腹膜鞘状突高位结扎+左侧睾丸鞘膜翻转术”,10月30日原告出院。出院记录上记载,出院诊断为:1、左侧睾丸下降不全;2、左侧睾丸鞘膜积液。出院时情况:患儿精神、饮食正常,查体,伤口无红肿,阴囊少许肿胀,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1周后拆线;3、不适随诊。原告共计住院治疗五天。2015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22日,原告屈XX先后在岳阳县中医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进行超声检查,岳阳县中医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超声提示:不排除隐睾可能。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检查提示:左侧睾丸下降不全。2015年10月19日,原告屈XX与被告广济医院共同委托岳阳市医学会对原告屈XX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15年12月8日,岳阳市医学会出具岳阳市医鉴[2015]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1、屈XX因“左侧阴囊空虚2年”入广济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左侧睾丸鞘膜积液。入院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医方予以“左侧睾丸下降固定术+腹膜鞘状突高位结扎+左侧睾丸鞘膜翻转术”,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中对精索进行了松解游离,并将睾丸下降固定于阴囊底部肉膜外,符合手术操作规范。2、屈XX术后出现睾丸回缩的原因考虑为:隐睾手术最佳手术时期在2岁前,但屈XX2岁8个月就医,就诊时间相对较晚,导致精索发育不良,精索短,术中下降固定睾丸张力大;术后疤痕挛缩;出院过早,未及时制动。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术前未将睾丸下降固定术可能出现患侧睾丸回缩、睾丸发育不良、可能需二期手术等情况充分告知家属并签字;病历记录存在缺陷,如患儿年龄未记录到月,住院天数不清;出院医嘱未详细告知患儿术后复诊时间。4、综上所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虽存在过失行为,但与患儿术后睾丸回缩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2015年12月18日,原告屈XX的母亲赵XX与被告广济医院员工吴应罗个人委托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1日,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巴陵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屈XX左侧睾丸下降不全,需医药费用伍仟元左右(手术及治疗费)。本院认为,原告屈XX因左侧阴囊空虚在被告广济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以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屈XX起诉被告广济医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应举证证明如下事项:1、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诊疗行为的事实,2、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3、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具有过错,4、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其主张的上述1、2项待证事实已举证证明。关于医疗过错的证明,原告举证了岳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本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推定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具有过错。关于本案因果关系的证明,原、被告在庭审中均将双方共同委托岳阳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举证,且对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鉴定意见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虽存在过失行为,但与患儿术后睾丸回缩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对本案原告所患病症虽表同情,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屈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0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静楠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2015)楼未民初字第99号文书拟稿人龙一明报批时间2016年4月27日原告屈XX被告岳阳广济医院有限公司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屈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屈XX负担。庭 长审批意见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