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佳鹏与被执行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佳鹏,王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祁佳鹏,男,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秋玲,女,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祁佳鹏与被执行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执行人祁佳鹏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五委1号楼5层西楼十六单元西室(房证号为: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2140****号,建筑面积:73.33平方米)提供担保,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秋玲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芙蓉小区**室(房证号为:10802131****号,建筑面积:69.33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祁佳鹏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祁佳鹏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五委1号楼**室(房证号为: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2140****号,建筑面积:73.3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