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何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某银行存款1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