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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780号原告张某某,男,苗族,生于1980年,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杜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9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档案资料,本案应不予受理,在本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