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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芦本江申请艾克拜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222号芦本江,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拜尔盖斯村,联系电话1377901832艾克拜尔,男,维吾尔族,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呼和哈夏北村夏尔托热村,联系电话54****芦本���申请艾克拜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2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本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2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