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芦本江申请艾克拜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222号芦本江,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拜尔盖斯村,联系电话1377901832艾克拜尔,男,维吾尔族,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呼和哈夏北村夏尔托热村,联系电话54****芦本���申请艾克拜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2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本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2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