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辅仁,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林同,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506执15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