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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荆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秀成,荆君,张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理事长。被执行人:梁秀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荆君,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晓杰,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秀成、荆君、张晓杰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梁秀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二、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荆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三、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张晓杰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