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言建民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言建民,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言建民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5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言建民向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申请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38号及拆迁公告;(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顺义区住建委在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因而顺义区住建委依法应属公开义务主体。顺义区住建委在收到言建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言建民提供了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认定顺义区住建委依法尽到了信息公开义务。原审生效判决驳回言建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言建民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言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