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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祺彬与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祺彬,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5612号原告:李祺彬,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文静,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20号五层。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祺彬与被告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祺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文静,被告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祺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墙面渗漏处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3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一套。2011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交房时,原告发现房屋墙面存在瑕疵。入住后,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室内潮湿现象严重导致屋内的墙面发霉、存放物品经常霉烂,该种现象在冬天尤为严重,南、北墙大量渗水,冬季的潮气形成冷凝水自墙面、玻璃、窗台流下来导致地面积水严重,家具、壁纸大面积损毁,为了缓解潮湿现象,冬天不能关闭窗户,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房屋出现潮湿问题的原因在于原告违规改造,私自将北侧卧室一侧室外的空调机位空间打通改造成储藏室,之后未认真作外墙处理所致。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业主因私自改造房屋结构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被告不承担保修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建设单位。原告系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该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1年9月8日,被告将开发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入住房屋后,发现屋内墙面出现潮湿、霉变等情况,因该现象日趋严重,遂要求被告维修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该室房屋内墙出现潮湿、霉变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考虑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已经入住的实际情况,为减小对住户的影响,仅对发生潮湿和霉变程度最为严重的北面西卧室北墙进行了鉴定,揭开窗台板,窗左下角抹灰处有2×5CM的空洞,窗下墙抹灰层厚约3CM,既而凿开抹灰层,发现窗下有一层红砖沿窗下框外边缘横向排列砌在窗台处,打开一处砖,发现窗下框距墙体原窗台间约100MM,窗框下用块状保温材料填满,填塞不密实。鉴定中心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门窗框与墙体间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明应用密封胶密封。”原告房屋的窗下框与洞口缝隙的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属施工质量问题。为此得出鉴定结论:北面西卧室窗下的墙体局部出现潮湿、霉变是建筑内存在局部“热桥”所致。由于北面西卧室窗下框与墙体交界处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密封,窗台板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砖砌在窗内下侧条状部位与窗框下部形成局部“热桥”,在室内外温差作用下此处墙表明温度低于室内附近空气露点温度强表明形成结露,产生水雾,增加室内湿度,在冬季取暖时此现象是持续性的,水雾吸附在墙面壁纸,长期潮湿最后导致霉变。另,因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对北面东室阳台空调机位处进行过改动,不予进行鉴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对北面西卧室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进行维修,原告不同意,要求对全屋进行维修。双方对维修的范围产生争议。鉴定中心应本院要求做出《说明》,内容载明:后续对该房屋进行维修过程中,可对其它发生潮湿和霉变的卧室,将窗台板处凿开进行检查,若与鉴定时情况相同,可采取同样方式维修处理。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宁夏地德人和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涉诉房屋的建设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依据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结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北面西卧室窗下的墙体局部出现潮湿、霉变现象的原因系建筑内存在局部“热桥”所致,局部“热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窗下框与墙体交界处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密封,窗台板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原告房屋出现潮湿、霉变现象不仅限于北面西卧室,其他的房屋也存在与北面西卧室一样的不同程度的潮湿、霉变,考虑鉴定需要砸墙及破坏窗户下方的墙体结构等行为,极大的影响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和生活,故鉴定中心未直接对其他房屋的窗下墙体结构进行勘察鉴定,但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说明》,本院可以认定其他墙体出现霉变的原因应与鉴定结论一致。综上,被告应当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该室房屋内所有存在窗下框与墙体交界处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密封,窗台板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的部分进行维修。因被告的维修行为必然对原告的房屋结构及装修造成破坏,但因该维修行为尚未进行,原告的损失目前无法计算,待被告实际维修完毕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其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地德人和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该室房屋内所有存在窗下框与墙体交界处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密封,窗台板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的部分予以维修;二、驳回原告李祺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鉴定费30000元,总计32400元,由被告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马翠兰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