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德营、刘石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营,刘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何德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石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何德营诉刘石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7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