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窦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33号申请执行���窦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窦某与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周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及申请执行书,确定此案执行标的为2016年度抚养费6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某已履行全部案款且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并出具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33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辛某某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俊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