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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龙廷与黄淼斌、厦门鑫琪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廷,黄淼斌,厦门鑫琪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284号原告江龙廷,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黄思君、陈海云,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淼斌,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厦门鑫琪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富贵家园”二期1#楼28号店面。负责人潘成银,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廷与被告黄淼斌、厦门鑫琪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阎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