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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吴某与陈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95号原告:吴某、王某、吴某被告:陈某原告吴某、王某、吴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于付春审 判 员  吴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雨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