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吴某与陈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95号原告:吴某、王某、吴某被告:陈某原告吴某、王某、吴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于付春审 判 员 吴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雨卉 来源:百度搜索“”